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2020年7月以來,廣東檢察機關按照最高檢部署開展為期三年的“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專項監督活動,重點圍繞以下六類違法行為開展公益訴訟檢察工作:違法向水體排放污染物,違法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違法產生、排放尾礦,破壞野生動物保護,線上線下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食品,保健食品虛假宣傳、違法廣告等。截至今年6月底,共發現相關線索4513條,立案3829件,發出行政訴前檢察建議2381份,提起行政公益訴訟2件、民事公益訴訟10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310件。通過辦案,督促清理被污染水域面積22.9萬畝,清理被污染土地、垃圾占地面積1.59萬畝,清理固體廢物1.5萬噸,向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的企業和個人索賠并獲法院支持逾30億元。
9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專項活動典型案例,我省惠州市人民檢察院督促保護東江流域飲用水源行政公益訴訟、江門鶴山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農用物資廢棄物污染行政公益訴訟兩案入選,F省檢察院另行發布廣東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守護美好生活”專項監督活動一周年典型案例8件,并邀請人大代表和法學專家對10件案例進行了點評。
民事公益訴訟
佛山市人民檢察院
訴張某波等17人生產、銷售假藥
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期間,張某波、崔某在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在佛山市擅自生產、銷售虎蛇膏、虎毒膏等藥膏,并通過自己或他人層層批發的途徑,批發給零售商以開設網店、微信平臺、擺設地攤等方式對外銷售。上述物品經行政機關查處檢測確定含有咪康唑等化學成分,按假藥論處。張某波等人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犯生產、銷售假藥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調查與督促履職】
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刑事案件中發現張某波等人制售假藥的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將線索移送至佛山市人民檢察院(下稱佛山市院),該院啟動公益訴訟程序立案調查。經佛山市院調查查明,張某波等人生產、銷售的假藥,通過黃某等批發商,最終經由鐘某安等12個零售商對外銷售,受害消費者遍及全國多個省份,零售商的銷售金額為5600元至39萬元不等。
公告程序后,無相應機關或組織就該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經請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批復同意,佛山市院按照不同的銷售鏈條,于2020年6月1日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12個系列訴訟,請求判令張某波等生產商、黃某等批發商、鐘某安等零售商分別按零售價3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2件案件懲罰性賠償金共214萬余元,并在國家級媒體上賠禮道歉。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一審判決,全部支持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系列案判決書經公告送達后各被告均未提出上訴,于2021年9月11日全部生效。
【典型意義】
假藥被通過網絡銷售、線下批發零售等方式售賣,范圍遍及全國多個省份,損害了眾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根據不同的銷售鏈條,辦理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求,讓假藥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對制售假藥的全鏈條予以打擊,增加違法成本,讓制假售假者痛到不敢再犯,有效地保障了廣大消費者用藥安全。
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檢察院
訴張某某等8人危險廢物污染環境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西江是珠江水系的主干流,是沿江各地重要的生產生活資源、交通人文紐帶和生態安全屏障。2020年2月至6月期間,工業處置中介人張某某違反國家規定,聯系肇慶市高要區金利鎮某企業及佛山市高明區某公司,將取得的廢酸腐蝕液轉包給明知無處置資質的彭某某等人處置。彭某某等人將500多噸廢酸腐蝕液用車輛裝載運輸至肇慶市高要區某鎮,直接將廢酸腐蝕液排入西江中。經環保部門監測,涉案的廢酸腐蝕液屬于危險廢物。案發地點位于某水廠上游,案發時屬于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2021年被肇慶市政府劃入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調查與訴訟】
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檢察院(下稱高要區院)在審查批準張某某等7人涉嫌污染環境罪一案時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一方面列出詳細提綱附卷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完善相關證據,另一方面對未構成刑事犯罪的兩家涉案企業是否應當追究民事責任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后依法追究兩家涉案企業的民事責任、增加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2020年10月22日,高要區院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審查,經委托生態環境專家科學測算并出具咨詢意見,確定張某某等人對河流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為105萬元。
經訴前公告程序后,2020年12月1日,高要區院依法向肇慶市高要區人民法院(下稱高要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各被告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和專家咨詢費用共計111萬元,并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同時依法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建議并提供財產線索。高要法院根據建議,在訴訟請求范圍內分別對各被告的財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2020年12月23日,高要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高要區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工商聯干部等旁聽庭審。庭審中,各被告均對污染環境的行為深表悔意,在庭審前已在國家級媒體上發布賠禮道歉公告,111萬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和專家咨詢費也全部匯入到高要法院賬戶。2020年12月31日,高要法院判令張某某等7名被告人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并全部支持檢察機關提出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后被告人就刑事部分提出上訴,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中,行為人向作為飲用水源的西江非法排放危險廢物,嚴重破壞生態環境,危害人民群眾飲水安全。對以層層轉包方式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行為,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機關對涉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相關事實固定證據,依法追究直接傾倒者、中介人和未盡到法定污染防治的危廢產生企業的法律責任。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檢察院
訴陸某某等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陸某某等人通過串通投標的手段獲得佛山市高明區某污水處理廠污泥(固體廢物)后續運輸處置服務項目后,將85000多噸污泥交由無處理資質的企業和個人非法處理,并偽造單據騙取運輸處置服務費2500多萬元。經對其填埋在高明區明城鎮高田工業區的污泥進行評估,重量為1100多噸,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量化費用為82萬余元。
【調查和訴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檢察院(下稱高明區院)在刑事案件審查起訴環節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為確定其余8萬余噸未被查獲的污泥是否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及其損害后果,高明區院委托佛山市通濟司法鑒定中心的專家輔助人就該問題出具專家意見,確定污水處理廠的污泥未經處理被直接利用是充分存在潛在的環境污染的,其中以用于種植蘑菇、燒磚和培養細菌處理污水造成的環境損害尤為明確。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本案證據證實8萬多噸污泥未得到合法有效地處置,由于其與現場填埋的污泥來源相同,可以通過類比現場填埋污泥的環境損害量化費用的方式確定其他非法處置的污泥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
經立案后公告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社會組織提起訴訟,2020年3月9日,高明區院向高明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依法判令陸某某等四人對污泥填埋現場進行修復、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等2287萬余元,并賠禮道歉。2020年12月18日,高明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被告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4月8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許多環境污染行為持續時間長、污染物難追溯,檢察機關通過專家輔助人出具專家意見等方法來證明此類行為的危害性,并通過類比的方法認定其造成環境損害數額,實現對人民群眾環境公共利益的充分保護,為粵港澳大灣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建立完善豐富了司法實踐。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
訴吳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食品從業人員吳某因在某網絡平臺銷售產自日本核輻射地區琦玉縣的“秩父”牌威士忌酒,被消費者張某某在上海市某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后,吳某明知其銷售的威士忌酒產自日本核泄漏影響地區,屬于我國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進口地區的食品,卻仍然通過互聯網向不特定的消費者進行銷售。2020年3月至4月,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兩次前往吳某的經營地址檢查,發現并查扣涉案“秩父”牌威士忌酒共計75瓶,銷售金額33064元。
【調查和訴訟】
2020年9月,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下稱南山區院)通過兩法銜接平臺發現線索后成立辦案專班提前介入該案,立即走訪市場監管等執法辦案部門,了解案情后發現吳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法通過立案監督要求公安機關予以刑事立案并及時固定證據,對于吳某主觀上是否明知其銷售的食品為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取證難點,經詳細審查證據材料后發現吳某曾因銷售同款威士忌在上海被提起民事訴訟,遂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及時調取了上述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查明吳某被訴后繼續銷售上述威士忌酒,其主觀明知的證據確鑿。同時,南山區院要求公安機關同步對吳某的銷售金額、種類、時間等證據予以固定,為后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打下堅實的基礎。2021年3月,南山區院依法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指控吳某銷售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求明令禁止銷售的食品,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同時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請求判令吳某支付銷售價款的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并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2021年4月,南山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拘役吳某四個月,緩刑八個月,禁止吳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支付銷售價款的十倍賠償金,以及責令其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一審判決后,吳某未提起上訴,已于判決前先行繳納十倍賠償金并于2021年5月21日在檢察日報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聚焦食品安全領域損害公益突出問題,主動發現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及時引導偵查取證,堅持全局思維,強化系統觀念,注重“四大檢察”職能協調配合和協同發力,充分運用刑事、行政、民事和公益訴訟手段,嚴厲打擊網絡平臺違法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踐行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守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行政公益訴訟
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檢察院
督促保障水庫水質和水產品安全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
【基本案情】
經有關部門檢測,梅州市梅縣區近年來多個水庫不符合地表水Ⅲ類標準,水質不合格情形主要為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超標,影響生產生活用水安全。
【調查與督促履職】
2020年8月31日,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檢察院(下稱梅縣區院)與梅縣區河長辦會簽了《關于建立“河長+檢察長”工作機制的實施意見 》,落實機制過程中發現區內水庫于2018年、2019年多次水質檢測不合格,可能存在因水庫水產養殖造成水庫水體污染的問題。
為排查原因,梅縣區院分別與相關職能部門座談,發現因對水庫水質檢測標準和執法依據不明確,各部門各自監管、溝通協作效果不佳,遂于2020年9月8日聯合梅縣區河長辦召開座談會,建議對轄區水庫水質按照《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和《漁業水質標準》同時檢測,以全面了解污染情況,明確各部門的執法依據。梅縣區河長辦于2020年9月委托第三方公司對全區水庫參照上述兩項標準進行共5個項目的檢測,發現同時符合兩項標準的合格率僅為28%。
立案后,梅縣區院調查發現,投料超量、養殖密度大、養殖不科學是造成水體污染的最主要原因,區農業農村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水務局、屬地鎮政府均附有相關監管職責,遂依法向相關職能部門和屬地鎮政府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提出了具體的“加強溝通協作、科學養殖、水質凈化、落實河長制監管責任、水庫水功能區劃、補充完善合同條款”等建議,并于2021年1月15日召開圓桌會議,公開宣告送達檢察建議書,面對面交流會商促進共識。相關職能部門和鎮政府均積極履職,區農業農村局開展水庫養殖整治行動,下發水庫水產養殖技術規范和告知書,區生態環境分局制定方案加強涉水庫環境安全工作,區水務局組織協調、實施水質取樣檢測,聯合行動對水產養殖和水污染防治的指導檢查,鎮政府與承包戶積極溝通,拆除違建投料臺、打撈生活垃圾、完善合同條款,采取凈水措施等。
2021年2月初,梅縣區院向當地黨委作了《關于探索構建水庫水質和食用水產品安全長效保護機制的報告》。2021年4月12日起梅縣區院開展“回頭看”,走訪各了解鎮水庫整改情況,提供法律意見幫助。2021年6月底,梅縣區河長辦再次委托第三方對水庫水質檢測,5項指標全部合格率上升了40.9%,44宗重點整治水庫不達標指數下降了81%;谠摪皋k案成效,梅州市人民檢察院部署全市開展湖庫水資源保護專項監督活動,為全市各縣(區)推廣水資源保護監督提供了可復制的經驗做法。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依托“河長+檢察長”工作機制,圍繞助力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和當地河湖“清四亂”“五清”中心工作發現案件線索,扎實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依法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召開圓桌會議,督促形成行政執法合力,在黨委領導下推動構建長效機制,開展公益訴訟“回頭看”工作,做好公益訴訟后半篇文章,切實保護水生態環境和水產品安全。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檢察院
督促天堂頂垃圾污染治理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
【基本案情】
從化區天堂頂是廣州第一高峰,平日有大量游客、登山愛好者開展登山徒步活動。但登山入口無人管理,沿途無防火及環保宣傳提示,沿途登山步道未設置垃圾桶,私人自設的登山補給點有大量生活垃圾,垃圾散亂丟棄現象嚴重,海拔600米至910米的步道旁的山溝垃圾堆積較多,有較大的土壤、水污染風險和火災隱患。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0年12月7日,媒體將社會志愿者舉報的線索告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下稱廣州市院),廣州市院將該案線索交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檢察院(下稱從化區院)辦理。12月8日,從化區院立即組織勘驗調查,并邀請媒體、志愿者一同前往,F場調查情況與線索反映情況基本一致。12月9日至17日,從化區院前往屬地政府和多個行政職能部門核實相關情況,并向有關部門發出磋商函,督促各部門依法履職。12月24日,從化區院召開圓桌會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了整改進展情況,媒體代表、志愿者團體代表也受邀參加。據相關行政部門通報,山上的垃圾已經清運完畢,并增加了垃圾收集裝置,加派人員定期上山收運垃圾。2021年1月18日,從化區院聯合有關部門組織志愿者上山“回頭看”,發現沿途垃圾得到清理,垃圾污染整治取得顯著成效。
為確保天堂頂所在高山區域環境得到全面、長效保護,從化區院在石門國家森林公園建立了公益訴訟觀察站,并與隔山毗鄰龍門縣人民檢察院(下稱龍門縣院)簽訂《關于在高山生態環境資源保護中加強跨區域公益訴訟檢察協作的工作意見》,向龍門縣院移交了有關公益訴訟案件線索。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積極搭建“檢察+媒體+N”模式,讓社會公眾更多參與線索發現、監督整改、“回頭看”等公益訴訟環節,推動形成保護公益人人有責的社會共識,積極建立跨區域檢察協作機制,協力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創新及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保障人民群眾美好生活品質。
惠州市惠東縣人民檢察院
督促整治水產品市場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基本案情】
惠州市惠東縣部分水產品批發、銷售市場開辦者未對進入所在市場交易的水產品開展查驗及安全檢測工作,也未公開水產品檢驗信息,既存在食品安全隱患,也不利于水產品追溯及監管。
【調查和督促履職】
惠州市惠東縣人民檢察院(下稱惠東縣院)對近年來受理審查批捕、審查起訴以及“兩法銜接”備案的關于水產品“氯霉素”“孔雀石綠”等禁用藥物殘留超標的案件進行梳理后發現,涉案水產品來源于當地多家水產品批發、銷售市場,涉案人員反映市場開辦者無查驗入場銷售水產品的產地證明、合格證,未開展抽樣檢測或快速檢測,也未公開檢驗信息;輺|縣院立案后開展實地調查,并邀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座談研討強化水產品溯源管理、監督抽檢規范化、案件查辦證據收集等問題。
核實相關情況后,惠東縣院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職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h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檢察建議后,迅速召開關于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會,并采取了通過風險監測、監督抽檢、執法檢查等途徑加強水產品領域的檢查,自2021年以來,共完成水產品快檢2083批次,經檢測合格2042批次,合格率98.03%;推動市場開辦者和水產品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水產品購銷制度,依法嚴厲打擊水產品非法添加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水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公示,規范監督抽檢、行政處罰以及快檢信息在“雙公示”系統中進行及時錄入,并督促市場開辦者將日常監管信息以及水產品檢測信息在公示欄等顯著位置予以公示等措施,充分履行監管職責,規范水產品市場秩序。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落實以人民為中心主動履職,更新辦案理念,打破就案辦案的模式,對類案進行全面梳理發現水產品交易市場檢驗漏洞,發揮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的作用,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推動強化市場開辦者對水產品交易的查驗及安全檢測工作,保障水產品從市場到餐桌的安全,讓人民群眾買得省心、吃得放心。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
督促保護年貨(散裝)食品安全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案
【基本案情】
廣州市黃埔區部分大中型超市存在散裝食品所銷售的部分散裝食品存在標識、保存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情形,散裝食品長期裸露在空氣中,不僅容易受潮、霉變等,也會隨消費者在選購時直接觸摸、飛沫等粘上大量灰塵、細菌,甚至帶來病毒傳播風險,危害食品安全。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21年1月間,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檢察院(下稱黃埔區院)開展“檢察公益訴訟守護年貨(散裝)食品安全”專項監督活動,對轄區內的一些大中型超市銷售散裝食品不規范問題于1月22日立案后開展現場調查走訪,查明:一、在散裝食品容器外的顯著位置僅標明了食品名稱和價格或者沒有標明食品的任何信息;二、散裝食品的外包裝標簽上未詳細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三、可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容器上沒有防塵防蠅等防護設施,存在受污染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范》的相關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對直接入口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裝食品應當設置隔離設施以確保不被消費者直接觸及,有禁止消費者觸摸的標識,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無毒、清潔。黃埔區院于2021年2月3日向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黃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為期一個半月的散裝食品銷售規范專項整治行動,共出動375人次,檢查散裝食品經營單位525家次,對存在的問題現場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監督相關單位即時整改,全面規范全區散裝食品市場經營秩序,加強春節民生保障。
【典型意義】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春節期間,檢察機關通過開展專項監督活動,與相關職能部門一同站好節日期間食品“安全崗”,有效控制和防范散裝食品的安全隱患,確保人民群眾過上一個平安祥和的新春佳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