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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檢察機關民事檢察支持起訴典型案例
        時間:2022-04-07  作者:  新聞來源:陽光檢務網  【字號: | |

          近年來,全省檢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主動適應新形勢新變化,堅持依法能動履職,暢通司法救濟渠道,探索開展民事支持起訴工作,特別是幫助進城務工人員、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充分肯定,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為進一步推動加強支持起訴工作,為全省各地檢察機關辦理支持起訴案件提供指引,通過市院推薦、省院評選和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將鄧某賢贍養糾紛支持起訴案等8個案件評選為全省檢察機關民事檢察支持起訴典型案例。

         

          1.鄧某賢贍養糾紛支持起訴案

         

          【簡要案情】

          鄧某賢為91歲老人,因摔傷致生活無法自理,獨居無人照顧。其與配偶(已逝)共生育兩個兒子,大兒子鄧某漢66歲,因中風致行動不便,小兒子于1987年去世。鄧某賢原本與小兒媳一家共同生活,直至其摔傷無法生活自理,小兒媳一家表示無法獨自贍養老人,要求大兒子鄧某漢亦應承擔贍養義務,但大兒子一家與小兒媳一家就老人贍養問題因牽涉各種家庭瑣事及土地房屋等問題,經村委會多次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致使出現無人照顧老人生活起居的局面,鄧某賢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鄧某漢履行贍養義務。廣州市花都區法院就鄧某賢與鄧某漢贍養糾紛一案組織訴前調解未果,遂根據檢法兩家關于支持起訴、聯合化解矛盾的相關座談會精神,引導鄧某賢向檢察機關申請支持起訴;ǘ紖^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后,與花都區法院一同到村委會組織調解,最終促使鄧某漢與鄧某賢小兒媳達成輪流照顧鄧某賢的贍養協議,鄧某賢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檢察機關同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向鄧某賢發放救助金。另外,花都區人民檢察院與鄧某賢所在街道的家庭綜治中心進行溝通協調,家庭綜治中心結合鄧某賢實際情況為其制定了固定的看護方案,確保每天有社工探望鄧某賢,最大限度控制了意外風險。

          【典型意義】

          該案體現了檢察機關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懷,通過能動履職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示范引領作用。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就本案涉及的子女贍養義務等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廣泛宣傳,深入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

         

          2.劉某等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支持起訴系列案

         

          【簡要案情】

          珠海市某房產開發有限公司拖欠劉某等16人勞動報酬及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長達1年至3年,總金額達千萬。劉某等人向香洲區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被駁回請求。劉某等人不服,向香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向香洲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在約談各方當事人基礎上,香洲區人民檢察院有針對性地調閱了勞動爭議仲裁案卷材料、16名申請人歷年社保繳費記錄,并走訪勞動監管部門、當地社區,全面了解企業經營現狀、申請人工作狀況。為進一步核實申請人權益受損情況,香洲區人民檢察院還組織召開了公開聽證會,就勞動關系的真實性、民事權益是否受損及受損情況等進行了充分調查,排除了虛報債權的可能。香洲法院最終判決該房產開發有限公司向劉某等人支付未付工資、已扣未繳的公積金和經濟補償等。

          【典型意義】

          該案通過走訪勞動監管部門和社區、公開聽證會等方式,進行了充分細致的調查核實工作,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權益。

         

          3.丘某文、羅某東等44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簡要案情】

          丘某文、羅某東等44名農村務工人員于2019年至2021年期間分別在位于惠東縣不同鄉鎮的幾個建筑工地及鞋廠從事建筑、制鞋等工作,因用工單位未能按時支付勞動報酬,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介入,用工單位向每位務工人員分別出具《工資欠條》,對拖欠的工資數額進行確認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結清工資款。其后因用工單位未能按照承諾期限支付拖欠的工資款,丘某文、羅某東等人遂向惠東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用工單位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資款,同時向惠東縣人民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在參加庭前調解及庭審過程中,承辦檢察官依法向用工單位釋明欠薪行為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以及其可能因此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最終系列案中的多數案件以調解方式結案,未調解結案的案件中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意見也得到了法院支持。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主動加強與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及時了解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積極化解雙方矛盾糾紛,解決了農民工急難愁盼的問題。

         

          4.梁某濤等63人分別與中山市某服裝制品有限公司經濟補償金糾紛支持起訴系列案

         

          【簡要案情】

          2021年2月,中山市某服裝制品有限公司發出公告,稱因近年經營狀況不佳、新冠疫情等原因,決定與全體員工終止勞動合同。梁某濤等63名農民工分別在該公司出具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中“勞動者簽收”處簽名。但該公司拒絕支付法律規定的相關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梁某濤等63名農民工向該公司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共計654余萬元為由申請勞動仲裁,但未得到仲裁機構全部支持,故梁某濤等63人不服仲裁裁決分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共提起63件系列民事訴訟。中山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通過走訪聯系轄區鎮街綜治部門中發現該案線索,通過認真調查核實相關證據,按每名農民工不同的工作年限和工資總額逐人逐項核算經濟補償金,支持梁某濤等63人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主張共計684余萬元的經濟補償金。2021年7月21日,該系列案公開開庭審理,并在中國庭審公開網上直播,中山市第二市區人民檢察院派員以支持起訴人身份出席法庭,當庭宣讀支持起訴書,闡明了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意見。2021年8月18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對該63件系列案件依法分別作出一審判決,均支持了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意見和當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收到民事判決后,涉案農民工對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支持起訴職責,保障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做法表示誠摯感謝。目前,該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該案充分彰顯了檢察機關持續深入推進“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和黨史學習教育的成效。檢察機關通過能動履職,主動把檢察溫暖送到群眾身邊,為保障和改善民生貢獻了檢察力量。

         

          5.佛岡縣福利院指定監護權支持起訴案

         

          【簡要案情】

          沒有經濟來源的未成年人小俞被高某某(已判刑)強奸后誕下小花,小花外祖父于2020年因病去世,外祖母曾某某患乳腺癌,目前還處于化療階段,家庭經濟十分困難,沒有能力撫養小花,其二人自愿放棄對小花的撫養權,申請由佛岡縣社會福利院收養小花。小花父親高某某因犯強奸罪被佛岡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正在服刑中,高某某在小花出生時也向縣民政局申請將小花交由佛岡縣社會福利院安置。佛岡縣社會福利院向佛岡縣人民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希望借助檢察機關力量,通過司法途徑指定佛岡縣社會福利院作為小花的監護人。佛岡縣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后,多次組織召開聯席會議,與縣法院、縣民政局、縣福利院等部門溝通協調,對案件提出相關建議。佛岡縣人民法院最終判決撤銷高某某、小俞、曾某某為小花的監護人資格,指定佛岡縣社會福利院作為小花的監護人。辦案過程中,佛岡縣人民檢察院還啟動了司法救助程序,為小俞發放了司法救助金,同時為小俞安排專業心理師疏導,希望她能早日走出陰影,平復心情回歸到正常生活。

          【典型意義】

          對于無法履行監護權的法定監護人,檢察機關通過支持社會福利院起訴申請撤銷監護權,重新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及時開展司法救助,依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6.楊某離婚糾紛支持起訴案

         

          【簡要案情】

          楊某(女)與鄭某某(男)于2002年結婚,婚后育有一子鄭力某,一女鄭郁某。多年來,楊某經常遭受鄭某某的辱罵,繼而被動手毆打。2018年11月30日晚上,鄭某某因懷疑楊某有外遇,在楊某下班回到家門口時,戴著頭盔,拿著棍子,趁楊某不備,大力擊打楊某頭部,致楊某頭部受傷,兒子鄭力某為了保護楊某也被鄭某某當場打斷鼻骨,送院就醫。經廣東正誠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楊某頭皮創傷構成輕微傷。長期以來,因鄭某某經常向楊某施暴,對楊某本人及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極嚴重的影響,二人夫妻感情已破裂,但鄭某某不同意離婚。楊某是低保戶,家庭經濟困難,且是家庭暴力中的弱勢群體,缺乏訴訟能力,其于2019年3月12日向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茂南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決定支持起訴。2019年6月24日,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認定鄭某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對楊某實施家庭暴力,符合準予離婚的情形,經調解無效,判決準予楊某與鄭某某離婚。

          【典型意義】

          針對長期被家暴的婦女兒童,檢察機關通過支持起訴幫助婦女兒童脫離暴力環境,有力保障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7.吳某全、向某娥機動車交通責任事故糾紛支持起訴案

         

          【簡要案情】

          2020年12月30日18時許,張某和酒后駕駛無號牌電驅動三輪車搭載李某玲、吳某怡,行至東莞市塘廈鎮塘龍中路與華新路交叉路口路段時,與鄧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吳某怡受傷、李某玲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認定,鄧某、張某和負事故同等責任,李某玲、吳某怡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肇事方僅支付少量賠償款,死者母親向某娥、死者丈夫吳某全生活十分困難。2021年6月,吳某全、向某娥向東莞市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李某玲死亡及吳某怡受傷,肇事方應當賠償其損失。同時,死者母親向某娥是一名“五保老人”,其已喪失勞動能力;死者丈夫吳某全是一名在城鎮務工的農民工,無固定收入,尚需要撫養兩名未成年子女,二者均屬于訴訟能力不足的弱勢群體,遂依法支持起訴。支持起訴意見獲得法院支持的同時,檢察機關檢還通過司法救助程序向向某娥、吳某全及其未成年子女發放救助金,為向某娥及兩個未成年子女生活所在地的河南省光山縣民政局發出《協助函》,建議該局給予適當關注幫扶。該局工作人員表示會依法落實惠民政策。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支持弱勢群體向法院提起追索人身損害賠償訴訟,同時發揮檢察職能優勢,從司法救助、社會救助等多個維度,對弱勢群體進行全方位的幫扶,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8.李某輝、胡某勤與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清遠中心支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支持起訴案

         

          【簡要案情】

          西岸鎮中心學校小學生李某豪家長李某輝按學校通知自2015年起至2018年都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為李某豪購買學生平安保險。李某豪2016年生病住院按規定向保險公司報銷了相關費用。按照所購買的學生平安保險條款,李某豪生病后第二年可以繼續向原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原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并且應繼續賠付其治療費用。但2019年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清遠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承接了西岸鎮中心學校的保險業務,李某豪家長李某輝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在某保險公司為李某豪購買了同類學生平安保險,次年再次續保,保險期至2021年8月31日。2019年10月后,李某豪因病多次住院治療,至2021年3月因病治療無效死亡。2021年5月14日,李某輝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于2021年6月7日發出《人身險拒賠通知書》,以被保險人李某豪因橫紋肌肉瘤(復發)并多發轉移導致死亡為由,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第三條第(一)款“被保險人在投保前或在等待期患病死亡”的約定,拒絕給付保險金。其后,李某輝因某保險公司拒賠兒子李某豪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向其兒子所在學校反映,學生家長認為某保險公司和學校有責任,多次向某保險公司、學校及有關部門維權未果,情緒激動,欲進一步上訪。學校為平息矛盾向檢察院法治副校長反映,擔任該校法治副校長的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了解情況后,發現李某輝家庭困難,其在經濟落后的農村居住生活,法律知識、訴訟能力不足,相對保險公司一方明顯屬于弱勢群體。

          受理該案后,連州市人民檢察院進行了充分的調查核實。通過向學校及李某輝本人調取了保險單、原保險公司理賠材料、治療費用單據,查明是由保險公司通過學校通知學生投保,學生告訴家長后拿錢回學校交保費,保險公司沒有直接向投保人即學生家長告知保險免責事由。通過查閱保險合同的相關條款,發現平安保險條款有“續保無等待期”的規定,申請人李某輝若繼續向原保險公司投保則不存在被拒賠的情形,現因新保險公司未明確告知免責條款導致其錯失選擇原保險公司投保的機會。連州市人民檢察院遂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支持起訴決定,認為:某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未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作出足以引起申請人注意的提示,未向申請人作出明確說明,其未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本案不適用等待期免責條款,建議法院依法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李某輝夫婦醫療費用及死亡賠償金。連州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民事判決,采納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意見。

          【典型意義】

          本案申請人在花費巨額醫療費又喪失幼子的悲困下,為維護自身權益在保險公司、學校及有關部門來往奔波。檢察機關在確認其家庭困難,并且在經濟落后的農村居住生活,法律知識、訴訟能力不足,相對保險公司一方明顯屬于弱勢群體的前提下,及時充分發揮專業力量,有效維護了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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