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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廣東檢察機關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情況與十大典型案例發布
        時間:2022-04-27  作者:  新聞來源:陽光檢務網  【字號: | |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2021年,廣東檢察機關深入貫徹黨中央、最高檢及廣東省委省政府要求,積極履行檢察職能,扎實開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

          持續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

          2021年,全省檢察機關共批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1308件2087人,分別同比上升15.5%、6.4%;起訴1344件2508人,分別同比上升8%、13.5%。

          及時糾正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領域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立案不當、以罰代刑、裁判不公等問題。經檢察機關建議,行政執法機關移送侵犯知識產權涉嫌犯罪案件24件28人;經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立案9件14人,糾正漏捕27人,追訴17人。依法開展民事訴訟監督,經檢察機關決定,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或提出抗訴后,改判4件。

          全面推行知識產權訴訟權利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全年告知權利人2650人,告知率近100%,權利人權益保障更加充分。

          探索推進專業機制建設

          推進“四檢合一”機制改革。省檢察院設立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深圳、珠海、佛山、清遠等地成立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整合知識產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實現對知識產權綜合性、多層次司法保護。

          搭建跨部門知識產權保護協作機制。2021年6月,省檢察院與省法院、省公安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等11家單位共同簽署了《關于強化廣東知識產權協同保護的備忘錄》,建立定期會商、信息通報與共享、案件協辦等機制。同時,檢察機關能動履職,推動兩法銜接落地落實,確保銜接順暢,增強協同保護效果。

          探索檢察環節技術事實調查機制。2021年4月,深圳市檢察院制定出臺《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工作規范(試行)》,建立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和專家輔助人制度,推動深圳打造知識產權保護標桿城市。目前,深圳首宗聘請專家輔助人開展知識產權技術調查的案件成功獲判,法院全部采納專家輔助人出具的技術調查意見。

          推進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集中管轄機制改革。廣州市黃埔區檢察院集中辦理除白云區外的廣州市知識產權一審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托“黃埔知識產權保護聯盟”,整合司法審判、調解仲裁、行政執法、海外維權等,打造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化解體系,助力打造全國最優、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新高地。

          打造知識產權檢察保護廣東品牌

          建立健全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服務保障機制。廣州檢察機關在民營企業建立檢察工作服務站、聯絡站等,結合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的法律需求,采取“一對一”“點對點”的幫扶模式,量身定做法律服務套餐。廣州市南沙區檢察院推廣“小南微檢”小程序,進一步完善集線索報備、法律法規咨詢、案例講解等功能為一體的知識產權檢察服務模塊,運用科技手段提升檢企溝通成效。

          積極幫助高新科技企業開展企業知識產權刑事合規建設,支持企業開展國際知識產權競爭與合作,提升企業知識產權國際布局能力和維權能力。深圳市檢察院與深圳上市公司協會就聯合開展知識產權刑事合規建設工作達成共識。

          加強聯動,護航大灣區發展。廣州市檢察機關與深圳市檢察機關簽署合作框架協議,開展“廣深檢察機關打擊高科技犯罪”同堂培訓,強化廣深“雙核聯動、雙區驅動”。珠海高新區知識產權檢察室與高新區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局共商共建“1+1+N”工作特色品牌模式,推動形成“抓黨建、促業務、助企業”的雙贏多贏共贏的良好工作格局。

          2021年廣東檢察機關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目 錄

          知識產權民事監督案件

          案例1:廣州指某服務有限公司、廣州中某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與迅某商貿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抗訴案

          案例2:陳某與佛山市亮某廚衛有限公司侵害專利權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

          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

          案例3:計某某等侵犯著作權案

          案例4:熊某等侵犯著作權案

          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

          案例5:劉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侵犯商標權刑事案件

          案例6:周某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例7:王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例8:孫某某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例9:劉某某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例10:駱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抗訴案

         

          案例1

          廣州指某服務有限公司、廣州中某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與迅某商貿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抗訴案

         

          一、基本案情

          廣州指某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指某公司)、廣州中某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公司)享有第10619071號“圖片”注冊商標專用權,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等。2014年1月,指某公司、中某公司發現迅某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迅某公司)及其深圳花園城商業中心店(以下簡稱花園城店)將“圖片”字樣標識用于羽絨服的吊牌、收納袋、互聯網廣告、展架裝潢上,并被突出使用。指某公司、中某公司以被控侵權標識與“圖片”注冊商標易造成混淆誤認,構成對指某公司、中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為由,向深圳市南山區法院提起訴訟。

          深圳市南山區法院一審認為:迅某公司及花園城店使用被控侵權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判決迅某公司、花園城店停止侵害,賠償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包括維權合理開支在內的經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迅某公司、花園城店上訴至深圳市中級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迅某公司、花園城店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深圳市中級法院再審。深圳市中級法院再審認為,現無證據證明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已將注冊商標投入實際使用并因被控侵權行為造成經濟利益上的減損,改判迅某公司及花園城店除停止侵害外,向指某公司、中某公司支付維權開支人民幣13999元。

          迅某公司、花園城店不服再審判決,向深圳市檢察院申請監督,該院審查后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迅某公司、花園城店不服該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向廣東省檢察院申請復查。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廣東省檢察院全面調查核實,通過調閱深圳市檢察院相關案件材料、對關聯案件進行大數據檢索,并向關聯案件受理法院核實情況等方式,補充查明兩項事實。一是本案及相關案件的裁判情況。指某公司、中某公司于2014年以涉案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為由,以相同訴訟請求在北京、上海、廣東、浙江四地針對迅某公司及其下屬各門店或其關聯公司提起42件商標侵權訴訟。迅某公司對深圳發生的3件案件已向廣東省檢察院申請復查,本案即為其中之一。至廣東省檢察院復查期間,已有12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改判,認定不構成商標侵權。2015年,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在廣州、中山、北京三地起訴的15件案件,法院生效判決也均認定不構成商標侵權。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在深圳、佛山、東莞三地起訴的8件案件,至廣東省檢察院復查期間,均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民事判決確有錯誤為由自行啟動再審程序。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在深圳另外起訴的7件案件中有4件撤訴,另外3件即為廣東省檢察院辦理的復查案件。二是涉案注冊商標的權利狀態。2018年8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布第1610期商標公告,第10619071號注冊商標在全部商品上宣告無效。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涉案注冊商標在被宣告無效前的權利保護。中某公司、指某公司超出經營范圍,不以使用為目的且無合理或正當理由申請注冊并囤積大量商標,在網上公開出售包括涉案注冊商標在內的商標牟利。指某公司、中某公司在向迅某公司提出高價轉讓涉案注冊商標未果后,在全國范圍內以基本相同的事實提起大量訴訟,主觀惡意明顯,其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中某公司、指某公司借用司法資源以商標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不應當獲得保護。

          2020年4月13日,廣東省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1年2月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指某公司和中某公司不僅存在此前三年未實際使用涉案注冊商標的事實,且在商標的注冊和使用過程中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主觀惡意明顯。深圳市中級法院在涉案注冊商標無效之前已經作出判令迅某公司、花園城店連帶賠償維權合理開支損失的再審判決,且已經執行完畢。但如將該維權合理開支損失判定由迅某公司和花園城店承擔,既損害迅某公司和花園城店合法權益,明顯違反公平原則,又有違法院維護誠實信用民法原則、反對不正當注冊和使用商標行為的司法態度。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深圳市中級法院判決。廣東省檢察院同時啟動抗訴程序的另外兩件案件,也同期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該系列案件得到整體改判。

          三、典型意義

         。ǘ┳⒅仃P聯案件和類案檢索,提升監督質效。本案是通過上級檢察機關的民事復查監督程序發現下級檢察機關監督不到位的案件。檢察機關在監督中,主動通過關聯案件和類案檢索發現最高法在2018年已對指某公司、中某公司起訴的部分案件進行了再審改判,相關案件被評為最高法知識產權年度典型案例。在最高法上述再審判決形成前,指某公司、中某公司2015年后提起訴訟的多件案件,均被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商標侵權。因此,檢察機關在監督中應當注重對關聯案件和類案的檢索,尤其應注重對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檢索,準確適用法律,提升監督質效。

         

          案例2

          陳某與佛山市亮某廚衛有限公司

         

          侵害專利權糾紛再審檢察建議案

          佛山市榮某廚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某公司)股東梁某是ZL201030263816.6“水槽(5)”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2013年2月,梁某將涉案專利排他許可陳某實施,并約定陳某有權作為訴訟主體對侵權人進行起訴。2015年4月,陳某從佛山市亮某廚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亮某公司)處購買涉案水槽產品。后陳某以亮某公司侵害專利權為由,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亮某公司未經陳某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涉案專利產品,侵害了陳某享有的專利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害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本案在訴訟中,法院向亮某公司工商登記地址郵寄送達未能成功后,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缺席審判。至2018年7月,亮某公司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才獲悉判決結果。2018年8月,亮某公司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認為亮某公司的再審申請已經超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限,裁定駁回亮某公司的再審申請。之后,亮某公司向廣東省檢察院申請監督。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廣東省檢察院于2019年1月16日將該案交廣鐵檢察分院審查,廣鐵檢察分院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是主動依職權啟動監督。亮某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時,當時實施的《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檢察院不予受理。檢察機關考慮本案判決存在確有錯誤的可能,且法院在向亮某公司工商登記地址郵寄送達未能成功后,未再通過陳某提交證據材料中亮某公司的聯系方式進行送達,導致亮某公司無法參加訴訟并進行答辯;谏鲜鲈,依據保護民營經濟的司法政策,檢察機關主動依職權啟動對該案的監督。

          二是認真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亮某公司提供證據證明其直接向榮某公司購買涉案產品后再轉售給陳某。但為進一步查明事實,廣鐵檢察分院調查核實了2014年至2018年間亮某公司與榮某公司之間交易往來的情況,同時對本案關鍵證人即涉案產品專利權人梁某及榮某公司客戶聯系人姜某英等進行詢問,并補充調查了亮某公司成立至今的住所地及實際經營地等情況。姜某英關于亮某公司與榮某公司的購銷關系、雙方的交易習慣等陳述,與亮某公司所提交的證據內容相互印證。同時姜某英還確認了亮某公司與榮某公司簽訂的涉案《水槽訂購合同書》、訂購單等證據的真實性。上述調查核實工作為檢察機關依法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提供了充分依據。

          廣鐵檢察分院認為本案有新的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系亮某公司直接向榮某公司購買后再轉售給陳某,依據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亮某公司從正規合法渠道以正常合理價格直接向榮某公司采購涉案產品,再銷售給陳某,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2019年9月10日,廣鐵檢察分院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依法啟動再審程序并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判決,認定亮某公司的涉案行為未侵害陳某的專利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撤銷原審判決并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ㄒ唬┰趯@謾嗉m紛案件中,應注意審查是否存在不視為侵權的情形。專利權作為國家通過法律形式賦予專利權人的一種專有權,專利權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自己獨占實施專利及排除他人未經授權實施專利。但在賦予專利權人專有權的同時,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專利權行使也被附加限制,F行專利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了五種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如權利用盡抗辯、先用權抗辯、臨時過境抗辯等。在辦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檢察機關應注意審查是否存在法定的不視為侵權的情形。

         。ǘ┏浞终J識檢察機關依職權進行監督的必要性,對確有必要進行監督的案件應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檢察機關積極構建知識產權民事訴訟多元化監督格局,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手段實行有效監督。除當事人申請監督外,依職權啟動監督也是民事訴訟監督案件重要來源。檢察機關應按照《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等確有必要進行監督的案件,可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糾正錯誤判決,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

         

          案例3

          計某某等侵犯著作權案

         

          一、案件事實

          珠海世紀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某公司)自主研發了名為“Pilot Pioneer”的無線網絡優化路測分析系統計算機軟件并完成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鼎某公司對該軟件提供免費下載,但使用軟件必須向鼎某公司購買對應的軟件保護工具加密鎖(俗稱加密狗),否則無法正常執行該軟件。

          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計某某、許某某未經鼎某公司許可,先購買空白的加密狗,再將破解的Pilot Pioneer軟件程序寫入空白的加密狗,后通過淘寶網、聊天軟件銷售裝有Pilot Pioneer軟件的手機及加密狗。被告人劉某通過淘寶網接受客戶訂單后,聯系計某某、許某某直接發貨給客戶。經鑒定,三名被告人銷售的Pilot Pioneer軟件及加密狗與官方的軟件相同,被告人劉某銷售712套,獲利63040元人民幣;被告人許某某銷售金額51403元人民幣;被告人計某某銷售673套。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被告人許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權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7月16日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22年1月15日,珠海市香洲區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許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被告人劉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權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珠海市斗門區檢察院批準逮捕。2020年10月28日,本案移送到珠海市香洲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20年12月11日,珠海市香洲區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被告人計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權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珠海市香洲區檢察院批準逮捕。2021年1月19日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3月12日,珠海市香洲區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計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三、典型意義

         。ㄒ唬┓e極能動,扎實保障案件辦理質效。在劉某某、計某某侵犯著作權案審查批準逮捕環節,承辦檢察官主動聽取被害企業對涉案軟件功能、作用、研發過程的情況介紹,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被侵權軟件的著作權及專利情況,Pilot Pioneer軟件版本差異及其對應關系、加密鎖的用途等證據材料;及時敦促公安機關在審查期限屆滿前將關于加密鎖是否能破解正版軟件等情況的檢驗報告及時送達檢察機關。在承辦檢察官積極引導、公安機關積極配合下,該系列案滿足了逮捕條件。制發了繼續偵查提綱,明確要求同時將計某某的上家“田某某”抓獲歸案,以保障審查全面、研判準確、打擊有力。

         。ǘ┨崆敖槿,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立案之初,珠海市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室應偵查機關要求,開展提前介入工作,就案件的性質認定、侵權與犯罪的判斷、證據的收集、檢材的選取、數額的計算等重點、難點問題,提供了及時、專門、有效的取證指引,并在劉某、許某某、計某某侵犯著作權系列案分別移送至珠海市斗門區檢察院、珠海市香洲區檢察院承辦時,由市檢察院知識產權檢察室加強對區檢的業務指導并注重捕訴聯動,確保案件在程序銜接、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應等方面無縫對接,標準統一。

         。ㄈ┮园复俳,為綜合保護提供檢察擔當。案件辦理后,珠海市檢察院案件承辦部門前往鼎某公司就辦案中發現的有關漏洞問題,向企業進行了反饋,幫助企業建章立制堵塞風險漏洞。

         

          案例4

          熊某等侵犯著作權案

         

          一、案件事實

          深圳市振華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國內較早從事A0I光學自動檢測儀研發、生產及銷售的公司,被告人熊某、陳某某、曾某、童某某均系該公司職工,后四人先后離職。被告人熊某離職后成立深圳市準某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準某設備公司),生產貼片儀等設備。2015年,被告人熊某、陳某某、童某某合謀利用從深圳市振華某科技有限公司盜取的軟件,生產與深圳市振華某科技有限公司A0I自動光學檢測儀同類產品用于銷售牟利。2016年11月前,熊某、陳某某、童某某分別占股34%、33%、33%,熊某負責主持深圳準某設備公司全面工作,童某某負責銷售,陳某某負責產品零配件的采購,曾某負責產品的生產(不占有股份)。2016年11月,童某某離開深圳準某設備公司,童某某的業務由陳某某合并負責,曾某獲得童某某手上的15%股份成為公司股東,至此熊某占股52%,陳某某33%,曾某15%。經審計,熊某、陳某某、曾某、童某某共生產和銷售侵權A0I自動光學檢測儀694臺,違法經營數額39234036.65元,違法所得數額18327848.65元。其中,被告人熊某違法所得102萬元,被告人陳某某違法所得100萬元,被告人曾某違法所得37.5萬元,被告人童某某違法所得13萬元。案發后,公安機關從深圳準某設備公司依法起獲8臺侵權自動A0I光學檢測儀(每臺價值53061.51元,共價值424492.08元)。經鑒定,深圳準某設備公司生產、銷售的A0I自動光學檢測儀所使用的軟件與深圳市振華某科技有限公司軟件具備同一性。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本案經廣東省公安廳及清遠市公安局指定管轄,由英德市公安局管轄,英德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偵查。2021年2月23日,案件偵查終結移送清遠市清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以下簡稱“清城區檢察院”,清遠市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統一由該院辦理)。清城區檢察院受理后,依法報請指定管轄。清城區檢察院重點審查了侵權產品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并積極促成犯罪嫌疑人向權利人進行賠償,雙方達成諒解協議,認真開展認罪認罰工作,四名被告人均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2021年5月21日,清城區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熊某等4人提起公訴,并提出精準量刑建議。2021年9月28日,清遠市清城區法院采納檢察機關全部指控意見,認定被告人熊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被告人陳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被告人曾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執行,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童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四年執行,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三、典型意義

         。ㄒ唬蚀_適用法律,保障被告人合法權利。清城區檢察院受理該案時,《刑法修正案(十一)》已開始施行!缎谭ㄐ拚福ㄊ唬穼π谭ǖ诙僖皇邨l侵犯著作權罪進行了修改,將之前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了法定刑。本案犯罪事實均發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本案應當適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的規定。

         。ǘ蚀_認定犯罪金額,促使被告人認罪認罰。本案侵權產品系軟、硬件結合的電子設備,但是軟件的價值遠超過硬件,清城區檢察院將被告人銷售產品的整體金額作為非法經營數額,不再區分軟、硬件,并在此基礎上扣除硬件成本計算四被告人違法所得數額。各被告人及辯護人均未提出異議,法院亦采納了該計算方法。犯罪數額查明后,檢察官在審查起訴環節提出精準量刑意見,與被告人辯護人主動溝通意見,對被告人耐心開展釋法說理工作。最終四名被告人均表述認罪認罰。

         。ㄈ┐偈惯_成和解協議,保障權利人企業合法權益。在審查起訴環節,檢察官充分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法向其送達《知識產權權利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多次與犯罪嫌疑人、辯護人及權利人進行溝通協調,聽取雙方意見。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對權利人企業進行賠償,并且將在侵權過程中聯系到的客戶資料、售后情況全部交給權利人企業,使得權利人企業不但在經濟利益上得到補償,還進一步拓展了業務范圍,最大程度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5

          劉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一、案件事實

          被告人劉某某原系廣東格某仕微波爐電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某仕公司)磁控管部門的核心技術人員,參與該公司多款磁控管產品的設計,熟悉生產設備、工藝流程等一系列配套工作。中山市東菱威某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某公司)為生產磁控管找到劉某某。2017年3月,劉某某辭職后,使用化名“李波”到威某公司實際出資且新成立的中山市美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某公司)任職磁控管研發負責人。在獨自研發美某公司的磁控管中,劉某某使用了其在格某仕公司工作期間復制的部分磁控管的產品設計圖紙、部分工裝夾具圖紙,后美某公司在磁控管零部件等生產物料及工裝夾具、生產設備到位的情況下,按照與格某仕公司大致相同的工藝流程進行多次試驗,生產出磁控管并獨家出售給威某公司。截止2020年10月26日劉某某投案,美某公司共生產磁控管400多萬只,獲利2000萬余元。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7月24日,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以格某仕公司被侵犯商業秘密立案偵查。因案件重大復雜,佛山市順德區檢察院應邀提前介入偵查。2020年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同年12月2日,佛山市順德區檢察院對其批準逮捕。

          2021年2月4日,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2021年7月16日,佛山市順德區檢察院以劉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提起公訴,并提出量刑建議。

          2022年2月10日,佛山市順德區法院全部采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三、典型意義

         。ㄒ唬┓e極履行檢察職能,充分發揮訴前主導責任。在偵查初期被告人不認罪的情況下,針對本案的被告人系商業秘密權利人公司前員工,為合法掌握技術信息的人員,且相關產品已經在市場上銷售,順德區檢察院適時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機關重點收集被告人在美某公司使用技術信息和實際出售產品獲得利益的相關證據材料,穩步構建完整的證據體系。該案涉及技術秘密,專業性極強,順德區檢察院辦案人員多次赴涉案企業開展現場調查,充分了解涉案產品技術情況,深入了解技術原理,準確認定商業秘密屬性,不斷夯實證據基礎。

         。ǘ┴瀼貙拠老酀淌抡,精準定罪量刑。前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屬于“違約型”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行為人對商業秘密的占有是合法的,較“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在危害性方面有所不同;在入罪門檻上應當有所區別,計算行為人的違法所得除了考慮提供商業秘密外,還與其自身具備的技能、經驗等有關。順德區檢察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厘清被告人作為前員工的身份,結合其主觀故意、客觀使用前公司技術情況,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對其準確定罪量刑。

         。ㄈ┭由鞕z察職能,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本案的被害單位和美某公司的股東均系知名企業,順德區檢察院力促雙方和解,盡量減少權利人損失;通過《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等方式,告知權利人可通過民事訴訟方式維護合法權益,后被害單位依法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針對被害單位、侵權人工作單位在經營管理中的漏洞,順德區檢察院及時制發檢察建議,建議涉案單位規范技術信息保密制度,強化技術保護工作;加強對員工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的管理,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案例6

          周某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一、案件事實

          2018年3、4月至2019年1月13日期間,被告人周某與被告人曾某某結伙,先后雇請被告人倪某某、伍某為工人,利用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商標標識、酒瓶、原料酒等原材料,在廣州市白云區人和鎮建南橫巷街十一巷4號等地,以杰坊、豪馬等洋酒為原料酒,在未取得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情況下,灌裝生產帶有 “軒尼詩”、“馬爹利”等注冊商標的洋酒。之后由被告人周某、曾某某通過微信等渠道,銷售給江蘇某酒吧的老板馬某某、謝某某,銷售給廣東某酒業公司老板林某某、殷某某等人,經核算,已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4610120元。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19年2月19日,黃埔區檢察院對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曾某某等四人批準逮捕,對該團伙上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發出《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議書》,同時針對已銷售金額、下游買家等提出繼續偵查意見。2020年5月18日對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批準逮捕。

          2019年4月19日、2019年12月24日、2020年8月15日,公安機關先后將犯罪嫌疑人周某、曾某某、周某某等五人移送黃埔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9年10月16日、2020年8月14日、2020年11月30日,黃埔區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先后對犯罪嫌疑人周某、曾某某、周某某等五人提起公訴。2021年7月,黃埔區檢察院向黃埔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19年12月30日、2020年9月25日、2021年11月15日,黃埔區法院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先后判處被告人曾某某、周某某、周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二萬元至三十萬元不等;2022年2月16日,黃埔區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要求被告人周某支付三倍懲罰性賠償金,并登報道歉。

          三、典型意義

         。ㄒ唬⿵娀孕醒a充偵查,全面查清犯罪事實。在互聯網、物流網絡化時代,犯罪分子為了逃避查處,往往都通過網絡匿名交易、依托物流快速周轉,這使查處上下游產業鏈的難度大大增加。本案在現場僅查獲少量假酒貨值8萬余元,但黃埔區檢察院審查發現,被告人周某的銀行賬戶半年不到進賬近人民幣350余萬元,且周某對此拒不供認。為核實本案犯罪數額,黃埔區檢察院以核查銷售金額為方向,進行深挖。首先,積極引導偵查,通過大數據人臉篩查等技術化手段,比對出關鍵下游買家的身份信息,再通過提取手機等電子數據進行分析梳理,提煉出大量銷售記錄,成功鎖定該團伙的上下游關系人。其次,黃埔區檢察院與公安機關多次趕赴江蘇、安徽、惠州等地跨地域取證,有效固定了下游買家無錫某酒吧老板謝某某、廣東某酒業公司老板林某某等人的證言,進一步印證了數據梳理分析的結果。最后,黃埔區檢察院強化自行補充偵查,對客觀證據進行系統歸納分析,制訂詳細訊問提綱,成功突破主犯被告人曾某某等人,促使被告人供認全部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在審查模式上,本案系典型的由證到供,再由供到證。案件成功查實已銷售金額人民幣460萬余元,并全部獲得法院判決認可。

         。ǘ┳⒅鼐C合履職,提升知識產權保護質效。黃埔區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積極向權利人制發《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權利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知識產權民事維權事項告知書》等,支持權利人依法維護合法權益,引導權利人通過將刑事證據轉化為民事證據,幫助解決取證難問題。被告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及未確保產品質量和安全的情況下,將低端酒手工罐裝到回收的高端酒空瓶中銷售給眾多消費者,構成對眾多消費者的欺詐,對消費者人身健康造成安全隱患,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黃埔區檢察院向黃埔區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支付懲罰性賠償金,并登報道歉,相關訴求獲得法院民事判決認可。

         。ㄈ┳⒅厝湕l打擊,打造知識產權保護新模式。黃埔區檢察院通過細致分析梳理電子數據證據,結合聊天記錄等有針對性訊問突破被告人,核查出該制假團伙上下游犯罪線索十余條,移送公安機關,并對其中證據充分的原材料提供者被告人周某某發出追捕通知書,并成功追捕、起訴被告人周某某。同時對于下游銷售者馬某某、殷某某、謝某某、林某某等人,積極偵查取證,實現了“供—產—銷”全鏈條打擊。黃埔區檢察院依托該案辦理的相關做法,總結以往相關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的經驗,搭建了知識產權大數據分析平臺,深挖了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線索,推動成立了黃埔區知識產權保護聯盟,打造了區域知識產權保護、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新高地。

         

          案例7

          王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實

          2019年開始,被告人王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深圳市福田區不同地點設置辦公室、銷售檔口、存貨倉庫等,通過拼多多網店對外銷售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的藍牙耳機。2019年l1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上述地點分別抓獲被告人王某某雇傭的員工馮某以及協助被告人王某某改字的李某等。當場查獲疑似假冒蘋果(Apple)品牌的無線藍牙耳機共計1019個,其中有44個耳機在外觀上印有“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商標,其余耳機外觀均不含有蘋果(Apple)品牌商標,大部分標有“Designed by pdxxy in California”字樣,少部分無任何標識。此外,查獲假冒蘋果(Apple)品牌商標標貼(印有“Apple”“AirPods”字樣)710張以及賬本一冊。

          經對查獲的外觀不含有蘋果(Apple)品牌商標無線藍牙耳機逐一連接設備進行測試,有481個耳機在手機彈窗配對界面顯示“AirPods”、81個耳機在手機彈窗配對界面顯示“依瑾的AirPods”、2個耳機在手機彈窗配對界面顯示“哲楠的AirPods”、3個耳機在手機彈窗配對界面顯示“悅的Airpods”,總計567個藍牙耳機雖在外觀上不含有蘋果公司商標,但在手機彈窗界面顯示了“AirPods”標識。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南園派出所投案。經查,被告人王某某的非法經營數額為人民幣127萬余元。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移送深圳市福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及時引導偵查機關補充清點涉案疑似假冒蘋果耳機的數量并查明型號、注冊商標種類等,對外觀上無蘋果(Apple)品牌商標標識但疑似假冒蘋果的耳機逐一連接設備測試在手機彈窗界面有無顯示“AirPods”標識,并經被告人王某某本人現場見證和確認,進一步完善了證據。2020年9月22日,深圳市福田區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訴。2021年8月16日,深圳市福田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犯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二萬元。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2021年11月10日,深圳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ㄒ唬┭信行滦蛦栴},精準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因技術進步及商業實踐發展,知識產權領域不斷出現新型違法犯罪,對檢察機關提出新挑戰。在萬物互聯時代,電子化商標使用日益成為重要的商標實現場景,檢察機關圍繞電子化商標使用等新問題多次組織業務研討,認為對于商標使用的認定不應局限于傳統的通過印刷、貼附、激光刻印等方式呈現在商品外觀上的這類使用,還應包括商標電子化使用方式,只要該種使用能夠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檢察機關主動作為,深度研究知識產權領域的新問題,為知識產權全方位保護貢獻檢察力量。

         。ǘ蚀_把握電子彈窗的性質,依法加強商標保護。通過技術調查查明,涉案藍牙耳機在生產過程中將注冊商標“AirPods”設置為自身藍牙協議的設備名稱,同時,通過破解、盜用蘋果公司擁有著作權的通信協議,將相應可以激活彈窗的軟件燒錄在藍牙耳機的芯片中,這實際上是一種在商品的軟件系統中完成的“打標”行為。涉案藍牙耳機連接電子設備終端時,顯示連接的是“AirPods”耳機,還會在蘋果電子設備顯示界面彈出帶有“AirPods”標識的彈窗動畫。這種電子化使用方式能夠起到識別藍牙耳機來源的作用,應認定構成商標性使用。涉案商品屬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ㄈ┙栌猛庵,破解技術難題。本案涉及在藍牙耳機配對的電子設備終端實現商標電子化顯示的復雜技術問題,涉及對技術手段、實現路徑、顯示方法等問題的解答。為破解技術問題、查明案件事實,福田區檢察院要求權利人出具專業技術說明書,同時,結合深圳市檢察院在同類案件中委托專家輔助人出具的技術調查意見,對本案涉及的復雜技術問題進行精準解答,揭示了在軟件系統中“打標”的本質,幫助司法人員正確理解、準確把握案件辦理中的技術問題,提升辦案質效。

         

          案例8

          孫某某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一、案件事實

          2019年6月開始,被告人孫某甲與一名浙江籍楊姓男子(以下簡稱楊老板)合謀從事假冒注冊商標的飛天茅臺酒生產銷售。過程中,楊老板采購了大量制作假飛天茅臺所需的外包裝盒、空瓶、標簽、防偽碼、紅絲帶等材料和配件發貨給孫某甲,并提供資金給孫某甲讓其在網上購買散裝酒。孫某甲則按照在網上學習的制造假飛天茅臺酒的方法,在其湖北省荊州市某公司后面的篷房內,用茅臺迎賓酒、五糧液尖莊酒等其他酒品與所購置散裝酒按一定比例進行勾兌,造假加工成假冒注冊商標的飛天茅臺酒。2019年6月至案發,孫某甲在其上述篷房窩點內制作大量假冒飛天茅臺酒。被告人王某身為湖北某快遞公司營業部負責人,為提高任職期間業績,違反實名收寄、開箱驗視等物流收遞操作規程,明知孫某甲、楊老板等人交其承運的酒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假飛天茅臺酒,仍為其提供承運、倉儲、費用結算等便利和幫助,導致上述假飛天茅臺酒大量流入市場。經查,上述時段孫某甲非法制造的假酒對外發售400多箱次,貨到付款,實際簽收150余箱,物流公司共計代收款貨款金額共計602017元。

          2019年10月份開始,孫某甲伙同被告人孫某乙共同出資又增設了湖北省荊州市某住宅后面的空置房作為窩點,以上述同樣手段制作假飛天茅臺酒并交湖北某物流公司對外發售。經查,上述假飛天茅臺酒被孫某甲、孫某乙以650元每箱販賣給推廣人后,通過被告人向某某負責的物流點以4600元左右每箱價格對外發售近500箱次,貨到付款,實際簽收150余箱,物流公司共計代收貨款金額620649元。

          2019年12月24日、27日,被告人孫某甲、孫某乙、向某某、王某先后被公安機關抓獲。案發后,公安機關在涉案作案地點查獲假冒飛天茅臺酒2538瓶以及作案工具、生產原料一批。經鑒定,被繳獲的上述涉案飛天茅臺酒均屬假冒注冊商標產品。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本案由江門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某甲、孫某乙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被告人王某、向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江門市蓬江區檢察院移送起訴。經廣東省檢察院指定,于2020年6月11日交由佛山市順德區檢察院審查起訴。佛山市順德區檢察院于2020年9月18日以被告人孫某甲等四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佛山市順德區法院提起公訴。

          2021年3月10日,順德區法院判處四被告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其中判處被告人孫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罰金人民幣三十六萬元至一萬元不等。后被告人孫某甲上訴,2021年5月18日佛山市中級法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ㄒ唬蚀_把握行為定性,精準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偵查機關以孫某甲、孫某乙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王某、向某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移送審查起訴,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假冒注冊商標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經審查發現,涉案商品未經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鑒定,證明為偽劣產品的證據不充分,不能確認涉案白酒屬于偽劣商品。結合犯罪數額,假冒注冊商標罪的量刑比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孫某甲、孫某乙的行為定罪處罰。后順德區檢察院以孫某甲等四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向順德區法院提起公訴。

         。ǘ蚀_把握犯罪邊界,嚴厲打擊物流環節的共同犯罪行為。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寄遞物流行業已成為商品銷售的重要渠道,犯罪分子利用寄遞物流銷售假冒產品的案件層出不窮。對明知制假賣假的行為提供物流幫助的行為應進行嚴厲打擊,準確運用共同犯罪理論對物流環節的幫助者進行追責,有利于堵塞售假渠道、規范寄遞行業經營、營造公平市場秩序。

         。ㄈ┖侠碚J定犯罪數額,精準指控犯罪。為準確認定非法經營數額,承辦檢察官根據本案制假兩個不同階段,行為人獲利方式變化,梳理大量物流發貨數據,根據銷售侵權產品的物流顯示的重量、簽收情況來測算銷售數量(箱數)和銷售單價,準確認定相關侵權產品的已銷售和未銷售數額,核定各行為人應當承擔刑責部分,相關統計標準和方法,得到一審、二審法院支持。

         

          案例9

          劉某某等假冒注冊商標案

         

          一、案件情況

          2020年2月,被告人劉某某經被告人黃某某介紹,委托被告單位佛山市新某材料包裝有限公司(下簡稱新某公司)生產、印制標有“穩健醫療”、“winner”商標的醫用護理口罩包裝袋24600個,隨后劉某某在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一民房內將購入的不符合醫用口罩細菌過濾效率標準的無標勞?谡址庋b入袋中,冒充穩健牌醫用護理口罩(規格為10只裝)通過微信對外銷售至深圳、長沙等地,經查。已銷售口罩有12050個,另還有1萬余個口罩尚未銷售,涉案侵權口罩的非法經營數額為78952元。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2020年3月21日深圳市龍華區檢察院對劉某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案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公安機關于2020年4月21日以新某材料包裝公司涉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移送審查起訴,于2020年5月29日以劉某某、黃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移送審查起訴。

          龍華區檢察院于2020年6月1日對劉某某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黃某某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提起公訴,同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于2020年6月5日對新某材料包裝公司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寧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并進行公開宣告。

          2020年10月10日,深圳市龍華區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某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并要求劉某某支付賠償金72045元,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向消費者賠禮道歉。龍華區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依法提出抗訴,深圳市檢察院支持抗訴。2021年8月10日,深圳市中級法院對被告人劉某某量刑部分改判為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六萬元。

          三、典型意義

         。ㄒ唬┏浞诌\用兩法銜接機制,督促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本案系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執法現場查獲大量侵權口罩及包裝袋,但由于對標識的件數認定把握不準,執法人員通過知識產權檢察工作專班機制聯系龍華區檢察院檢察官咨詢,經初步研判,檢察官認為涉嫌商標犯罪,后又趕赴執法辦案機構進一步核查,最終認為劉某某可能涉嫌犯罪,具備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的條件,建議公安機關受案并進一步立案偵查。

         。ǘ┘皶r介入引導偵查取證,全力保障涉疫案件辦理質效。為確保案件質量,同時對涉疫犯罪從快、從嚴打擊,龍華區檢察院在劉某某到案后次日即提前介入偵查,派員到辦案單位跟蹤督促,及時構建、完善證據體系。劉某某等假冒注冊商標案審查起訴階段僅耗時4天。同時,為打好疫情防控攻堅戰,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追回不合格口罩。經努力,假冒的2萬余個口罩最終被追回16185個,盡最大可能阻止了不合格口罩流入社會。

         。ㄈ┞男兄R產權綜合保護職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日常防護口罩對細菌過濾效率(BFE)要求并不高,但劉某某系以醫用護理口罩的名義銷售,消費者在疫情期間使用,不足以防范病毒感染風險,建議公安機關就涉案口罩細菌過濾效率委托檢驗鑒定,檢測發現抽檢口罩的細菌過濾效率均低于50%,遠低于護理口罩的執行標準(BFE≥95%),未達到護理口罩防護要求。劉某某的行為不但侵害了注冊商標所有人商標權,還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得到法院支持。

         。ㄋ模┓e極探索法益修復期內企業合規,推動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劉某某委托的新某公司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該公司涉嫌犯罪情節輕微,綜合全案情節,符合相對不起訴條件,為避免“一放了之”,龍華區檢察院決定啟動“法益修復考察期”,在考察期內探索合規工作。檢察機關走訪位于佛山的侵權公司和深圳的被害公司,仔細聽取雙方意見,就法益修復給出建議,促使雙方企業達成和解,修復受損法益。同時,結合案發成因和企業運營機制漏洞,在業務承攬、商標審核、財務審查三方面對新某公司提出整改要求,有效幫助涉罪企業建立了合規和風險預防機制。

         

          案例10

          駱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抗訴案

         

          一、案件事實

          2001年10月15日,被告人駱某某成立東城科某塑膠模具廠。2011年開始,駱某某在未取得三星公司、LG公司的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加工制作帶“SΛMSUNG”“LG”等商標的耳塞等物品。2012年6月1日,公安機關接東莞市工商局移交案件,后去往現場查扣帶有“SΛMSUNG”注冊商標的手機耳塞14680個(價值998240元)、帶有“LG”注冊商標的手機耳塞340個(價值12920元)及加工好的半成品“LG”轉接頭1063個(7441元)、“SΛMSUNG”咪殼半成品37220個(價值18610元)、耳殼半成品97200個(價值97200元)、半成品轉接頭3190個(價值22330元)。偵查機關對駱某某網上追逃。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駱某某攜落款時間為“2012年5月12日”的科某廠轉讓合同歸案,同時辯稱已于2011年底轉讓給汪某,自己并非實際經營者。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本案由東莞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偵查終結,以駱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7年10月31日向東莞市第一市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18年5月14日,東莞市第一市區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被告人駱某某提起公訴。2019年6月17日,東莞市第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假冒注冊商標的加工生產業務是駱某某所負責經營等理由,認定駱某某無罪。2019年6月27日,東莞市第一市區檢察院提出抗訴。東莞市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應予支持抗訴。二審期間,該案歷經四次庭審、三次列席審委會。最終,東莞市中級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撤銷一審法院無罪判決,改判被告人駱某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三十萬元。

          三、典型意義

          落實知識產權嚴保護,提升刑事抗訴新質效。本案系涉侵犯知識產權類案件,犯罪隱蔽性強,專業化程度高;且案發時間長,大量矛盾證據真偽并存,如何讓案情由“撲朔迷離”變為“峰回路轉”,確?箿,實現不枉不縱,檢察機關面臨著巨大的困難與挑戰。對此,辦案檢察官秉持求極致、落實知識產權嚴保護的理念,從夯實案件證據基礎做起:

          一方面,堅持靶向復核關鍵證據。該案爭議的焦點是現有證據能否證實案發前科某廠已發生實際轉讓。對此,檢察官對袁某某、朱某某等證人證言復核發現:朱某某所稱的實際發生轉讓的證詞內容,系受駱某某誘導后所做,其中不乏有利益牽扯;而袁某某也再次作證證實,工廠從未易主,之前證詞中所稱由汪某代交租金只是暫由汪某代付,而非駱某某將工廠實際轉讓給汪某之意。

          另一方面,重構以客觀性證據為核心的證明體系。第一,高度重視證據的合法性,防止非法證據、瑕疵證據破壞、動搖證明根基。將在案的未經轉化的證言,已遭誘導“嚴重污染”過的證言全部剔除;第二,提供明晰補查指引。為了保證取證工作的質效,承辦檢察官制作《提供法庭審判所需的證據材料通知書》及數份訊問方案、補充偵查提綱等,向偵查機關列明重點提取證據內容及注意事項,包括如何挖掘隱蔽性情節,如何鎖定工廠日產成品及半成品數量等;第三,圍繞行政機關查處現場,用客觀性證據搭建框架,重構犯罪事實,包括勘驗材料、送貨單證、被查處的成品、半成品、模具等,再次讓關鍵證人許某、陳某等人指認,明確案發現場的成品、半成品日產量,以論證即便是以轉讓合同落款日期2012年5月12日為準,短短三天之內科某廠也絕不可能生產涉案產品近11萬件之多,以此來進一步論證駱某某構罪。通過上述一系列復核、補證工作,辦案檢察官對證據予以重新梳理、審查判斷后,結合邏輯規則、經驗法則,構建完整的證據體系,依法支持抗訴,抗訴意見最終被全部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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