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廩實,天下安。耕地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基石,關系十幾億人的吃飯大事。自最高檢與自然資源部土地執法領域協作配合試點工作開展以來,江門市新會區檢察院聚焦農村耕地資源保護,在涉農公益訴訟中深入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扎緊耕地保護“籬笆”,守住糧食安全生命線。
近日,該院就高某某等人非法占用農用地涉惡案件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成功追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934萬余元,并全部上繳公益訴訟專賬。

案件基本情況

高某某自2014年1月起擔任新會區某村委會主任后,逐步形成以其為首要分子的涉惡犯罪集團,長期把持村委會村務。在任職期間,高某某等人擅自將位于村委會的基本農田通過填土平整的方式規劃成宅基地,非法轉讓給高某華等20人用于建房,毀壞耕地6.09畝;擅自將位于村委會的口糧田改為養殖塘發包、在農田上挖土建設人工湖、填土建設車站公園等。經鑒定,高某某等人的上述行為合計毀壞農用地383.3畝,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價值為934萬多元。
財產保全,避免執行“白條”
為保證案件的順利執行,新會區檢察院結合涉惡案件“打財斷血”的工作要求,商請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階段對高某某等人的財產開展調查及保全,成功凍結、查封存款及物業一批,有效防止了行為人轉移財產。
因案施策,確定訴訟請求
為查清耕地受損事實,新會區檢察院委托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對涉案土地的受損情況以及修復費用進行了評估,形成《評估報告》。由于涉案土地大部分已進行發包,在有關承包合同未依法解除之前,不能立即對土地進行修復。因此,本案沒有起訴高某某等人要求其履行修復行為,而是以賠償作為替代。
運用證據,厘清侵權責任
庭審過程中,針對被告提出的關于“土地是以村委會集體名義發包的,高某某等個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抗辯,新會區檢察院承辦人運用刑事案件證據,結合法學基礎理論,充分論證了案中對發包事項的決議只有簽名沒有實際商討的過程,不能體現村民的集體意志,且有關土地收益均是在脫離有效監督的情況下由高某某實際操控,因而發包行為是被告的個人行為而非村委會的集體行為,應當由被告個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一審開庭
判決支持,賠償金全部執行到位
2021年4月27日,新會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新會區檢察院提出的請求判令高某某等7人共同支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934萬多元、評估費用20萬元,并在《江門日報》上公開賠禮道歉等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
2021年10月14日,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收到二審裁定書的當天,新會區檢察院立即與新會區法院溝通案件的執行問題,建議該院及時移送、及時立案、及時執行。由于前期的財產保全措施到位,案件立案執行后6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934萬多元已全部追償完畢,并上繳新會區財政局作為生態修復專項資金使用。
引導復耕,打通耕地保護
“最后一公里”

新會區財政局溝通執行款項入賬情況

與屬地鎮政府溝通復耕計劃
在依法追償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全部進入公益訴訟專賬后,檢察機關主動對接有關行政部門,商定土地回收、復墾等有關工作的方式方法、措施步驟。同時,積極協助有關行政部門向區財政局申請公益訴訟專賬資金,為土地修復提供資金支持,切實做好復墾工作“后半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