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落實黨中央關于疫情防控決策部署,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助力復產復工有序推進,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長沙鐵檢院特制作“普法小課堂”系列推文。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口罩作為防護必需品,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接下來,讓我們一起說說口罩那些事兒。
1 假借售賣口罩名義騙取他人錢財

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此案例中行為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2 哄抬價格賣“天價口罩”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此案例中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3 制造、銷售“假口罩”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處罰。
此案例中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4 銷售過期的醫用口罩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此案例中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
5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3M”口罩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同時,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的行為同時構成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案例中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針對當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案件較多,但實踐中認定罪名不盡相同的現狀。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廳廳長鄭新儉3月4日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以上處罰雖然案情有所不同,但司法實踐中要遵循一個共同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哪一種犯罪行為危害更嚴重,或者哪一種行為法律規定的刑罰處罰更重,就適用哪一個刑法條文、罪名處罰,而絕不會輕縱、放縱了必須依法給予嚴懲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