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武漢解封,全國范圍內的復工復產正式吹響號角,受疫情影響的各行各業也逐步回到正軌。那么,復工復產期間會遇到哪些常見的法律問題,該如何解決呢?
問題 1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能正常履行的合同,是否可以主張不可抗力?

全國人大法工委已對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定性:屬于不可抗力。但是否所有的合同都適用不可抗力,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只有同時符合“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可克服”這三個特征,才屬于不可抗力。因此,原則上,對于疫情爆發后再簽訂的合同,因疫情不再屬于“不可預見”的事項,也就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至于是否符合“不能避免”、“不可克服”的情形,則要綜合考慮疫情暴發的階段、合同履行的地域、相關政府部門實際采取的措施等因素的影響。
問題 2 用人單位能否解除或終止與處于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期間等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不可以。根據人社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這部分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職工在此期間屬于法定醫療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企業不得在規定醫療期內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問題 3 疫情期間,企業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有何新規定?

2020年2月20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研究制定的最新社保優惠政策《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通知》明確:
。1)從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以對中小微企業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三項社保的單位繳費部分實行免征,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即免征的政策可以執行到6月結束;其中,湖北省還可以將免征的范圍擴大到各類參保企業。
。2)湖北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對大型企業等其他參保單位的三項社保單位繳費部分減半征收,減征期限不超過3個月。
。3)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的企業,可申請緩繳社保費,緩繳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以上各情形,參保人員的社保權益不受影響。
問題 4 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如何發放員工工資?

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以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問題 5 疫情期間當事人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被隔離對象等因素無法及時行使請求權的,怎么辦?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因此,在本次疫情已經構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訴訟時效中止。
問題 6 因受疫情影響,無法參加訴訟活動,怎么辦?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1)款的規定,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因此,訴訟當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相關方確因疫情影響無法參加訴訟活動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